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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广东高院明确广州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更有法官深度解读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更好地发挥广州互联网法院职能,9月2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广州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根据规定,2018年9月28日起广州互联网法院将集中管辖广州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法院受理的11类一审案件。当事人不用到法院,便可实现起诉、调解、立案、送达、庭审、宣判、执行等全部或部分诉讼环节的网络化办理。


这11类一审案件具体类型有——


①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② 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③ 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④ 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⑤ 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⑥ 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⑦ 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⑧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⑨ 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⑩ 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⑪ 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为确保广州互联网法院成立后各类案件的管辖问题更加明晰,“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北京、广州、杭州三家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各类案件的普遍性规定,结合三地在行政设置、法院体系、互联网法院组建模式等方面的不同,在具体规定上体现了让当事人更容易判断适用和更有利于充分发挥广州互联网法院的职能作用。特别是对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案件判决、裁定上诉案件(包括执行异议裁定、执行决定申请复议),对其上诉法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同时规定,9月28日之前,当事人已经向广州市其他基层法院提交了诉讼材料,以及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仍由已受理案件的基层法院继续办理。


目前,广州互联网法院已经完成了以下工作:


 ★ 广州互联网法院官方网站 


广州互联网法院官方网站 已经上线,可实现诉讼环节全网络化服务。

(https://netcourt.gzcourt.gov.cn/portal/main/domain/index.htm)



 ★ 14章150条的审判手册 


广州互联网法院在全面梳理和设计审判流程的基础上,制订了14章150条的审判手册,内容涵盖管辖、起诉、调解、立案、送达、证据、庭审、合议、裁判文书制作、宣判、归档、上诉、再审、执行等各个方面,规范互联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


 ★ 12个诉讼指引文件 


配套出台了《起诉须知》《涉网民事纠纷立案须知》《涉外涉网民事诉讼立案须知》等诉讼指引文件12个,为做好收案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接下来,广州互联网法院还将加快推进审判业务系统升级改造,加强数据库建设,不断完善审判手册,进一步研究涉互联网案件法律适用,不断完善互联网案件诉讼规则。




法官深度解读》》》


广州互联网法院将受理哪些案件?诉讼参与方在实际运用中如何更精准的理解和把握?我们一起来听听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李忠铭如何解读这份“规定”。


Q :据了解,广东法院因网购引发的纠纷较多,在实践中哪些网购引发的纠纷可以到互联网法院起诉,又有哪些网购行为不属于立案范围?


李忠铭:网购是通过在电子商务平台,即人们通常所说的“购物网站”“网上商城”,如淘宝、京东、网易考拉、唯品会等购物平台进行交易的行为。从司法实践来看,因网购引发的纠纷占比最大,统计表明,以广州法院为例,2014年-2017年,广州两级法院共受理互联网购物、网络服务合同案件27887件,而网购纠纷案件又远超服务合同类纠纷。买家在通过此类平台购物过程中,与平台经营者或卖家产生的纠纷,相关当事人可向互联网法院起诉。没有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网络购物行为产生的相关纠纷,互联网法院不受理。


Q:您刚才提到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是不是所有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都应当到互联网法院来起诉?


李忠铭:智能终端的普及,使网络服务无处不在,但并非所有“涉互联网服务合同”纠纷都适合由互联网法院审理。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是签订和履行都在互联网上完成的服务合同。比如你在直播网站上开一个账号,并通过账户在网站上发布的营利性视频或直播表演吸引粉丝观看,那么你就和直播网站经营者形成了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再比如你想为孩子提高英语水平,通过英语学习网站下单、交费,然后在网上接受授课,那么你和提供服务的网站经营者也形成了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但因下列网络服务而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互联网法院受理范围: 网络服务商之外的主体提供的网络服务; 提供接入互联网的物理层服务; 提供一般性的、免费的互联网服务。


Q:记者:关于互联网金融借款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在受理上有何具体规定?


李忠铭:关于此需要特别明确两点:一是“互联网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特指与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订立的借款合同。值得注意的是,非金融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借贷主体,或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即便交易全程在网,也不属于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二是这里所说的互联网金融借款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指的是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合同纠纷。


Q:网络文学、网络影视、网络音乐等网络作品日益兴盛,广州互联网法院在网络作品的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的受理上是如何规定的?


李忠铭:据统计,2017年网络剧数量占全部国产剧的70%,这些首次发表在互联网上的作品发生权利归属的争议时,可以向互联网法院起诉。但也并非所有互联网上的作品权属纠纷都由互联网法院管辖,必须是首次在网络上发表,如已先在其他地方发表了,然后被作者本人转发在网上,由此引发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这类作品的权属不因网络传播而改变,互联网特性并不突出,不属于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


Q:近年来,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纠纷也时有发生,此类案件是否属于互联网法院受理范围?


李忠铭:这类纠纷所涉及的作品须为在线发表或者在线传播。在著作权或者邻接权侵权案件方面,没有要求相关作品必须是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对于没有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但在线传播的作品,其著作权或邻接权被侵害时,权利人可向互联网法院起诉。如实体唱片公司线下出版的音乐又在互联网上传播后,某些音乐平台未经许可擅自传播所引发的纠纷,属于互联网法院管辖。有关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均由互联网法院管辖。


Q:据了解,广州法院近年来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人格权纠纷案件也呈现增长态势,互联网法院在受理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时有哪些具体的要求?


李忠铭: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人身权纠纷,是指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身权利而引起的纠纷。就侵害人身权方面,主要表现为: 盗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姓名权;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肖像权; 发表攻击、诽谤他人的言论,侵害名誉权; 非法侵人他人电脑、非法截取他人传输的信息、擅自披露他人个人信息,侵害隐私权。


此外,基于网络活动的便捷性和商务性,通过网络侵害财产利益的情形较为常见,如窃取他人网络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而最典型的是侵害网络虚拟财产,如窃取他人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以上侵权行为均属于互联网法院管辖。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通讯员:林晔晗 潘玲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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