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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激发社会组织创新能力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规〔2018〕1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激发社会组织创新能力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激发社会组织创新能力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0日

广州市激发社会组织创新能力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激发社会组织创新能力,发挥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提供公共服务、扩大对外交往中的作用,为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支撑,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有关意见及《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穗字〔2015〕4号)等政策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创新能力建设、激励和评价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 社会组织是社会创新主体之一,也是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的主体之一,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平等享受与其他创新主体同等的扶持优惠政策。

支持、鼓励社会组织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联合开展应用型重大科技攻关,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研项目,促进科研创新成果转化和应用。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国际创新交流活动,申报科研成果。支持社会组织在社会服务领域中运用新的理念、新的方式方法开展创新活动。

第四条 市民政局牵头负责全市社会组织创新能力建设工作,负责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编制规定和程序将项目资金纳入部门预算,做好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对部门预算进行审核,并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市科技创新委负责制定全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创新活动予以指导和支持。

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创新能力建设。各区民政局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创新能力建设的各项工作,加强对扶持资金、购买服务资金等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开展创新型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建设。

第五条 社会组织的创新活动主要包括:

(一)社会组织在科技创新领域从事的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活动;

(二)社会组织从事的促进技术转移、推动成果转化、提供科技咨询、开展人才培养、推动行业创新发展和产业升级等创新中介服务活动;

(三)社会组织运用新理念、新方法、新技术、新平台、新路径,在社会服务和城乡社会治理领域,以公益慈善为目的从事满足社会服务需求、纾难解困的社会服务活动。

第六条 社会组织可通过以下方式参与各类创新活动:

(一)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在相关领域开展技术研发等形式的自主创新;

(二)采用新方法协助政府部门和基层社区自治组织等主体开展社会(基层)治理协同创新;

(三)采用新模式协同企业、支撑行业和产业进行服务链创新;

(四)其他参与创新的方式。

第七条 将社会组织的创新活动纳入全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工业技术改造支持范围。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经费对社会组织从事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创新活动予以支持。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公布社会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申报流程等。

第九条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简化社会组织成立、变更的验资手续。

第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拟定新增公共服务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征集、购买社会组织采用创新方法对于本市发展急需的、能填补公共服务空白的、社区群众满意的、有助于形成良性社区治理机制的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承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或委托项目,经购买方或者委托方评估属创新项目或者项目实施取得突出成效的,同等条件下,该社会组织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在项目后续购买或者委托中获优先权。服务购买方也可以根据需要延长服务期限,但不得超过原项目服务期限且购买服务金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起点金额。

第十二条 向社会组织购买的公共服务项目,项目经费可以按规定用于场地租赁、设备购置、人员招聘、培训开展等。

法律法规对购买服务经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市民政局负责每年组织实施全市性社会组织公益创投活动,对社会组织设计申报的遵循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宗旨,创新性高、可行性强、社会效益好、与政府目标契合的公益性服务项目予以资金资助。具体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鼓励社会组织联同企业等其他创新主体申报公益创投项目,运用商业模式解决社会问题、回应社会需求。

市、区各部门、街(镇)可根据业务工作需要自行组织开展公益创投活动。

第十四条 市、区、街(镇)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应当重点支持、引导已入驻社会组织开展经济发展、社会治理、民生服务领域的创新活动,为社会组织开展创新活动、提升创新能力提供项目资讯、转介服务、社会捐赠、公益资助、合作交流等信息共享、资源链接服务。

其他相关部门可以试点设立科技类社会组织的创新能力培育基地,给予科技类社会组织办公场地优惠,加大创新项目支持力度。

有条件的区、街(镇)可以设立创新型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对辖区内高科技企业、优先发展的产业、行业提供创新服务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入驻、优先培育、优先获得创新资源。

社区可以试点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孵化站,重点孵化一批有社区治理创新能力的社区社会组织。

第十五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完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标和品牌社会组织评价指标体系,增加创新能力指标权重。

第十六条 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按照相关规定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第十七条 市民政部门定期开展品牌社会组织建设。具体的评定细则由市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社会组织领军人才、社会组织管理人才和社会组织专业人才等社会组织人才目录。符合条件的高层次社会组织人才经认定后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和培养资助。鼓励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按规定申报职称评定。

实施社会组织人才工程,开展社会组织人才培养培优计划,鼓励本市高校设置社会组织专业;依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社会组织创新能力培训。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党的建设,加强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建设,完善民主管理机制,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创新人才培养,健全激励机制,提升创新能力。

第二十条 各社会组织应当做好资金的使用记录和归档,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社会组织如违规违法取得或使用财政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8年8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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