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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促进城市公共艺术建设发展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9-10-31     【转载】   来自: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广城市雕塑、城市色彩等城市公共艺术。城市雕塑等城市公共艺术建设的设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随着城市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对城市环境品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推动城市公共艺术建设发展,对改善我市城市空间品质,提升城市艺术品位和形象,实现老城市新活力有积极作用。为推动城市公共艺术建设发展,加强对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的设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有必要制定《广州市促进城市公共艺术建设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编制依据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56号)、《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5号)、《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三、关于《办法》主要内容的解读

《办法》共13条,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第二条明确了城市公共艺术建设的原则。城市公共艺术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反映时代特征,体现人文精神和艺术品位,与城市环境相协调。

(二)第三条明确了文件适用范围。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参考国内外目前在城市公共艺术方面的工作经验并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提出了“本市行政辖区公共空间内的雕塑、壁画、城市家具等有艺术价值的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的设计、规划、建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第四条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在推动城市公共艺术建设发展中的职责,管理职责范围包括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的规划、设计、建设实施等。

(四)第五条是对需配置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的建设项目类型的规定。一是由政府投资的达到一定建设规模的新建建设项目,如文化、体育等公共建筑,航站楼、火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场站,广场和公园等,应配置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二是对于其他新建建设项目,应鼓励和引导配置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

(五)第六条是对政府投资的新建建设项目的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投资要求的规定。对第五条所规定的新建建设项目,应按照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投资建设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同时为更好地提升历史城区的艺术品质,对位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新建建设项目,适度提高其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的投资要求。

(六)第七条是对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设计方案审查方式的规定。《办法》除规定政府相关部门在设计方案审查中的职责外,还强调应当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体现公众参与的原则。同时,结合广州市正在推行的地区城市设计师制度,明确如项目所在区域实行地区城市设计师制度,应当征求地区城市设计师意见,充分发挥地区城市设计师的作用。

(七)第八条是对重要景观地区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的规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重要景观地区城市设计时,需要提出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的设计要求。经批准的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设计要求应纳入规划条件,作为后续建设实施的依据,保障重要景观地区的公共空间品质。

(八)第九条是对城市公共艺术建设免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情形的规定。城市公共艺术建设符合《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九)第十一条对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后期维护和管理的规定,由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的权属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的维护,保证其完好、整洁。

(十)第十二条明确了处罚规定,故意损毁城市公共艺术建(构)筑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规、规章给予处罚。

四、解读路径和时间

《办法》印发后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对外公布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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