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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3-09-22     【转载】   来自: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一、新修改的《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的实施时间?

  答:《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的通知》已于2023年9月22日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正式印发实施,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二、《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规定了哪些假期?

  答:(一)更新了法定节假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汇总了带薪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和护理假。

  1.带薪年休假: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2.婚假: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3.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3天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用人单位批准,可给予3天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4.探亲假:探亲假的享受人员范围、休假安排及标准等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5.产假:女职工生育,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6.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职工享受80天的奖励假,男职工享受15天的陪产假;在子女3周岁以内,父母(男女职工)每年各享受10天的育儿假。

  7.护理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或一方为本省户籍的夫妻,一方年满60周岁的,其子女(职工)即可享受护理假,每年5天;患病住院治疗的(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等材料),其子女(职工)每年可享受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假。独生子女在广东工作,父母双方为外省户籍的,鼓励用人单位参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安排其子女(职工)休护理假。

  三、各类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计算?

  答:职工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支付工资。

  四、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应如何请休(可不可以拆分)?

  答:(一)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奖励假、陪产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

  (二)育儿假、护理假可以按规定拆分安排,原则上不超过2次。

  (三)假期内遇法定休假日、休息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四)鼓励各地、各用人单位探索实施更加弹性、方便夫妻双方照顾婴幼儿的生育休假制度。

  五、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何待遇?

  答:(一)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等规定执行。

  (三)职工在职死亡,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丧葬补助金由死亡时所在用人单位参照人社部发〔2021〕18号文规定标准支付。死亡时所在用人单位存在应参保未参保情形的,应当以未参保年限参照人社部发〔2021〕18号文规定标准支付抚恤金。

  (四)职工在职死亡,曾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应参保而未参保情形的,职工家属可以参照上述标准,按规定要求相关用人单位赔偿抚恤金损失。

  (五)离休人员的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给予职工优于《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标准的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

  答:鼓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给予职工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

  七、《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的适用范围?

  答: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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