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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琶洲“11·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4-05-24     【转载】   来自:广州市海珠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1月26日2时54分许,刘*聪驾驶粤ABT712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由东往西行驶时,与无号牌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黄色,以下简称移动平台)发生碰撞,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等规定,参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海珠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市交警支队海珠大队、区住建局、区纪委监委、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和琶洲街道办事处派人组成,并邀请区检察院和广州市越秀区、天河区、江门市开平市人民政府派人参加的海珠区人民政府“11·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成立专家组,邀请建筑工程类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人员问询、调查取证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总结了事故的主要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海珠琶洲“11·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施工单位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机动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和司机超速行驶导致的一般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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