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2-2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改革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部署和社会保险法要求,我们制定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两部报告。

  (此件依申请公开)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第三条 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四条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第五条 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髙为24个月。

  案例:某单位在职员工王某某,缴费年限为21年3个月,于2021年9月因病去世。我省2020年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18.5元,则其家属可领取的遗属待遇为:
  丧葬补助金:2818.5*2=5637元
  抚恤金:2818.5*(9+6+3/12)=42982.13元
  遗属待遇合计:5637+42982.13=48619.13元

       ——案例提供:白银市平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案例1:某单位退休职工王某某,于2021年9月去世,其在职时缴费年限为28年9个月,已领取养老金3年6个月,我省2020年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18.5元,则其遗属待遇计算方法为:
  丧葬补助金:2818.5*2=5637元
  抚恤金:2818.5*19.25=54256.13元(最高发放月数为:9+13+9/12=22.75;抚恤金发放月数为:22.75-(3+6/12)=19.25)
  遗属待遇合计:5637+54256.13=59893.13元

  案例2:某单位退休职工王某某,于2021年9月去世,其在职时缴费年限为28年9个月,已领取养老金15年6个月,我省2020年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18.5元,则其遗属待遇计算方法为:
  丧葬补助金:2818.5*2=5637元
  抚恤金:2818.5*9=25366.5元(最高发放月数为:9+13+9/12=22.75;抚恤金发放月数为:22.75-(15+6/12)=7.25<9,则按最低9个月计算)
  遗属待遇合计:5637+25366.5=31003.5元

       ——案例提供:白银市平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六条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第七条 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并支付遗属待遇。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第八条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已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遗属不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第九条 参保人员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日期作为其死亡时间,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被宣告死亡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已领取的遗属待遇应予退还。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对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至本办法施行前死亡参保人员的遗属尚未享受遗属待遇的,由各省妥善予以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1年2月26日
 


 

患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分类汇总表(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人员类型补偿项目缴费基数缴费标准支付渠道
在职人员丧葬补助金死亡时本省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基本养老保 险统筹基金
抚恤金养老保险缴费不满5年丧葬补助费+抚恤金. 不超过个人缴费之和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5 年3个月
养老保险缴费年满5年不 满年6个月
养老保险徼费年限满10年 不超过15年(含15年)9个月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5年以 上不满30年9个月+N(N≤14),毎 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 増加1个月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30年以 上24个月
退休人员丧葬补助金2倍
一次性抚恤金计算方式同在职每领取1年退休金减少1 个月,最低9个月
备注:
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属可領取丧葬补助金和忱恤金(合称遗嘱待遇);
2、企业未缴纳养老保险导致患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遗属无法享受待遇,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贵责任;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
4、需要密切关注各省市配套政策,即落地执行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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