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26年8月28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6〕2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我省工伤预防项目实施,促进工伤预防工作依法依规开展,2018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计委、省安监局印发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的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8〕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实施以来,为我省工伤预防工作开展提供了有效制度保障。
结合《暂行办法》出台后的省级统筹、机构改革、工伤预防工作实际等情况,以及《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6-2030年)》(人社部发〔2026〕20号)、《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68号)、《关于实施矿山、机械制造、铁路运输、铁路建设施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102号)等政策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伤预防项目管理,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效率,提升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效果,根据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我省结合实际修订印发《实施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预防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7〕13号)、《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6-2030年)》(人社部发〔2026〕20号)、《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68号)、《关于实施矿山、机械制造、铁路运输、铁路建设施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102号)、《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20号)、《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粤人社规〔2019〕22号)、《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粤人社规〔2023〕7号)等。
三、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我省工伤预防项目实施,促进工伤预防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完善我省“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体系。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在坚持《暂行办法》结构和体例基础上进行修订。主要包括:结合机构改革情况,完善相关职能机构名称;与近年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的总体精神和规定要求保持一致,修改、调整有关表述;结合工伤预防实践,优化完善工伤预防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算管理等机制,提高工伤预防经费使用质效。具体修订有关内容如下:
一是调整“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制度和有关职能机构表述。结合机构改革情况,补充完善相关职能机构,统一规范有关名称表述,统一将“工伤预防联席会议”表述修改为“工伤预防工作协调会议”。
二是进一步明确项目申报主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第七条等规定,明确项目申报主体(社会组织)应依法参加我省工伤保险,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由省域内各类用人单位缴纳,是工伤职工的“保命钱”,工伤预防费安排使用理应实现权利义务对等,由参保的企业等用人单位申报实施。
三是强化工伤预防专家队伍。结合工伤预防实践,明确由省、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成立和管理工伤预防专家库,适当扩大工伤预防专家遴选方式及范围,增加社会组织机构推荐的专家遴选方式,将专家遴选范围扩大到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为避免影响预防专家发挥公正性,禁止公职人员担任工伤预防专家。
四是规范服务机构准入条件。根据《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3号)有关规定,明确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应“具有良好市场信誉”,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和合同(协议)规定、服务质量不高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工伤预防项目,促进工伤预防依法、规范、高效开展。
五是细化社会组织项目申报管理。根据《工伤预防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7〕13号)和《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粤人社规〔2023〕7号)等有关规定,新增规定明确“项目实施周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应当列明项目各年度的费用预算和绩效目标”,从而更科学合理编制年度工伤预防费用预算,并为分阶段(年度)评估结算项目费用奠定基础;明确“同一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在同一年度申请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宣传、培训内容应当按照独立项目分别申请”,进一步提高工伤预防费使用效益。同时,根据《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6-2030年)》(人社部发〔2026〕20号)相关规定,细化增加带领中小微企业共同实施项目的行业协会及大中型企业的能力要求。
六是规范职能部门项目申报程序。结合我省部分地市将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纳入项目申报和专家统一评审的实践经验,为进一步健全规范我省项目申报立项机制,明确由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申报的项目,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汇总,并规定申报截止时间比社会组织晚一个月,以便各地市结合社会组织申报项目情况(社会组织5月底前申报),统筹全市工伤预防项目申报工作。
七是健全项目立项确定机制。将专家评委会评审项目范围,由参加遴选的社会组织申报项目,扩大到职能部门申报项目,实现社会组织和职能部门申报项目统一评审,有利于提升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工伤预防项目的质效。同时明确“对于审议未通过的项目,工伤预防工作协调会议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向申请单位反馈,将不予通过原因和结果告知申请单位”,进一步细化完善项目申报评审程序。
八是调整绩效目标。按照突出共性、兼顾个性的原则,结合近年开展危险化学品及矿山、机械制造、铁路运输、铁路建设施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工伤预防培训实践,将绩效目标细化为绩效指标和指标值,完善了宣传、培训项目的基础指标,明确了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支缴率的计算方式,以及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人员和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为培训对象的相关指标计算方式,以更加适合不同地区、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
九是加强项目知识产权保护。结合《广东省工伤保险预防宣传(培训)服务协议范本(试行)》和工作实际,要求相关单位在项目服务协议(合同)中约定工伤预防项目作品和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保障协调会议成员单位公务使用权限,从而更好强化项目成果共享,扩大项目作品及成果受益范围,避免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争议,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效率。
十是明确评审验收费用开支。新增监督检查费用,进一步明确了评审验收、监督检查等相关费用不得从工伤预防费中列支,应从组织方的资金渠道列支。
十一是明确项目新增、终止和调整程序。针对国家临时部署工伤预防重要任务(如关于实施矿山、机械制造、铁路运输、铁路建设施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的部署),实践中可能出现因重大政策变动或其它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开展的(如企业破产等特殊情况),出现不可抗力确需调整项目的(如企业遭遇自然灾害项目难以按期完成、国家或省有新的部署等),等等,明确有关流程,健全规范项目管理机制。
十二是完善项目结算机制。针对线上培训形式,增加规定明确应提供线上实际参训人员培训数据记录及实名制管理材料,规范线上培训项目管理及费用结算。明确项目完成并经评估验收合格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余款;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待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余款;预付款按照服务协议(合同)约定执行。
十三明确违规违约责任。根据《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3号)第十五条规定,明确工伤预防服务机构、直接实施项目的行业协会及大中型企业、承担项目评估验收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及其他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的违规或违约责任。
政策原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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