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6〕2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委)、应急管理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规范我省工伤预防项目实施,促进工伤预防工作依法依规开展,我们制定了《广东省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6年8月28日



广东省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预防项目实施,促进工伤预防工作依法依规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工伤预防费列支的工伤预防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主体申请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应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预防项目是指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的宣传项目和培训项目。

  工伤预防宣传项目是指面向用人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采取线上和线下方式开展的,法律法规政策普及、安全防护和职业健康知识推广、警示教育宣传等与工伤预防相关的宣传项目。

  工伤预防培训项目是指面向用人单位职工采取线上和线下方式开展的,法律法规政策宣讲、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护培训、案例警示等与工伤预防相关的培训项目。

  第四条  面向我省行业和大中型企业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可由依法参加我省工伤保险的相关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申报;面向我省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部门推动组织项目实施。

  第五条  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应遵循依法依规、规范管理、集体领导、科学论证、公平公开、强化监管的原则,工伤预防费只能用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的宣传和培训,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预防事项,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支出;具体费用应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实行预算管理,省财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全省工伤预防费的统筹使用,结合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情况,合理控制工伤预防项目支出预算规模,按规定程序审核确定省本级、各市工伤预防费的使用额度。各市应加强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管理和绩效评估,提高工伤预防项目社会效益和工伤预防费使用效率。

  第六条  省、市健全工伤预防联防联控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工会和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召开工伤预防工作协调会议(以下简称协调会议),研究工伤预防项目重点领域的确定、项目评审及确定、用款支出计划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省、市财政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工伤预防费的预算、决算草案,按规定拨付工伤预防费,对工伤预防费的使用进行监管等工作。

  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成立和管理工伤预防专家库,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或社会组织机构推荐的工伤预防、财务管理、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专家中择优组建,专家库的专家负责在工伤预防项目评审中提出评估意见、在项目评估验收中提供技术支撑等。工伤预防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伤预防、财务管理、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中高级职称,其中,属于中级职称的须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者具有财务管理、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关工作经验,其中,博士研究生学历须具备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硕士研究生学历须具备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本科学历须具备10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身体健康,愿意参加工伤预防及相关工作。

  公务员(含参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工伤预防专家。

  第七条  提供工伤预防项目的服务机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业务范围包括相关宣传、培训业务;

  (三)从事宣传、培训相关业务两年及以上并具有良好市场信誉,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四)具有相应的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硬件设备、信息技术等服务保障条件;

  (五)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承担工伤预防项目评估验收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应具有以上基本条件。承担工伤预防项目的服务机构不能作为该项目评估验收的第三方中介机构。

  第八条  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向协调会议通报上年度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工伤保险参保及待遇支付、工伤认定鉴定等情况;卫生健康部门每年向协调会议通报上年度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预防等情况;应急管理部门每年向协调会议通报上年度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评估等信息,为工伤预防项目有效实施提供依据。


第二章  项目申报、确定与实施


  第九条  省级协调会议根据近三年全省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及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行业、企业、工种、伤害类型等情况,统筹确定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并通报各市,各市协调会议可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本地区工伤预防重点领域。

  第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每年4月通过门户网站、媒体等向社会发布下一年度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和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程序、材料、绩效目标等。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确定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申报指南要求,于每年4月至5月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下一年拟开展的面向我省行业和大中型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提交项目申报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等材料。项目实施周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应当列明项目各年度的费用预算和绩效目标。同一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在同一年度申请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宣传、培训内容应当按照独立项目分别申请。

  鼓励有能力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带动本行业中小微企业共同实施工伤预防项目。

  第十二条  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确定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结合工作实际,申报下一年拟开展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并提交项目申报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等材料,于每年6月底前报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汇总。项目实施周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应当列明项目各年度的费用预算和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  工伤预防项目申报期结束后,协调会议从工伤预防专家库中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委会(五人及以上的单数),由专家评委会对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部门提交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专家评委会可采用书面评审、集中评议、公开评审和集中答辩等方式随机进行专家及项目双抽签评审。专家评委会应结合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工伤保险重点工作等,按照轻重缓急原则,优先选择两年内(不含申报当年)发生过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行业领域工伤预防项目。根据专家评委会的评审意见,协调会议综合考虑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集体研究确定纳入下一年度的工伤预防项目,每年7月底前完成。

  对于评审未通过的项目,协调会议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向申报单位反馈,将不予通过原因和结果告知申报单位。

  第十四条  工伤预防费使用实施预算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工伤预防项目需要编制下一年度工伤预防费支出计划,并列入下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预算,预算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年度预算按规定批准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当年工伤预防实施项目。

  列入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两年。项目实施周期超过一年的,要按照预计实施进度和支出计划分年度安排预算,工伤预防费当年度预算不跨年结转。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可由其直接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

  (一)直接实施的项目,应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权利和义务等事项,严格履行协议(合同)。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做好档案管理,定期上报进展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二)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的项目,应当参照政府采购

  法和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选择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工伤预防服务,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服务协议(合同)应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按照“谁委托、谁监管”的原则,对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应及时跟踪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第三方服务机构严格履行协议(合同),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做好档案管理,定期上报进展,确保有效实施。

  第十六条  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部门参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中选择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合同),推动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工伤预防服务协议(合同)文本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订,供各级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与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合同)参照使用。工伤预防服务协议(合同)中,应当明确工伤预防项目作品和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保障协调会议成员单位公务使用权限,并在可视化作品和成果的显著位置标明“工伤预防”字样。

  第十八条  工伤预防项目要保证实施效果,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效率。绩效目标包括绩效指标和指标值。

  宣传项目的基础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宣传成品符合委托方要求,按时完成宣传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求的工作内容,服务范围内宣传覆盖面、知晓度或满意度大于85%。

  培训项目的基础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按时完成培训项目方案中要求的工作内容,受益企业或培训对象满意度大于85%,培训对象的预防知识技能考核合格率达85%以上,受益企业培训后6个月的工伤事故发生率或工伤保险支缴率与培训前12个月相比下降10%以上。

  工伤事故发生率指用人单位工伤事故人数与职工(或从业人员)总人数的比值。工伤保险支缴率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占同期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劳动者为主要培训对象的有关数值,以受益工程建设项目、平台企业(或其培训的服务网点、服务机构)等为单位计算。

  省、市可以在基础指标上细化、增加指标,但不得违反本条规定的基础指标或者删减基础指标。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科学设定绩效指标的指标值并细化量化。

  第十九条  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直接实施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从工伤预防专家库中聘请相关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形成评估验收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项目实施单位各留存一份。

  委托第三方机构或公开招标实施的项目,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应当在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项目实施单位或部门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从工伤预防专家库中聘请相关专家等适当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形成评估验收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项目实施单位各留存一份。

  评估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等方式,对照绩效目标确定的指标进行综合评价,评估验收达到绩效目标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评估验收报告作为结算费用的重要依据,需包括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绩效目标是否完成、评估验收结论等内容,并由第三方中介机构、聘请的相关专家盖章或签字。具体评估实施细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工伤预防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监督检查等专家劳务费、异地评估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等实际发生费用,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产生的评估验收费用,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由具体牵头组织的单位或部门参照组织方的相关标准支付,不得从工伤预防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在确定工伤预防项目后,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或有重大特殊情况,确需新增项目的,由协调会议成员单位提出新增项目建议,经协调会议集体研究确定纳入当年度工伤预防项目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

  确定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原则上不得终止。因重大政策变动或其它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开展的,经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审批同意,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终止项目的书面申请,经协调会议共同研究同意终止项目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第三方服务机构协商终止服务协议(合同)。

  确定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服务协议(合同)和工伤预防法规政策要求实施,无特殊情况不作调整。因出现不可抗力确需调整的,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项目调整情况向协调会议报告:

  (一)对因本条第一、二款情形而影响绩效目标实现、服务协议(合同)履行、费用预算执行等重大调整,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研究审核,必要时召开协调会议研究或征求协调会议成员单位意见;经同意调整项目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第三方服务机构协商调整服务协议(合同);

  (二)对调整完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负责人等事项,且不影响绩效目标实现、服务协议(合同)履行、费用预算执行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章  项目结算


  第二十二条  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应及时办理费用结算,结算时,签订项目服务协议(合同)主体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批复文件、宣传培训通知、邀请授课函件或有关批件、线下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线上实际参训人员培训数据记录及实名制管理材料、讲课费签收表、招投标材料、影像、原始明细单据和电子结算单凭证、培训教材和课件、项目总结报告、评估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对确定的工伤预防项目,相应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可以根据服务协议(合同)的约定,提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具体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服务机构支付30%‐70%预付款。项目完成并经评估验收合格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余款。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待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余款。预付款按照服务协议(合同)约定执行。

  在完成工伤预防费结算审批程序后,工伤预防项目实施主体凭审批件、结算申请表等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结算手续。具体程序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等规定执行。

  相关单位在工伤预防项目工作中涉及经济往来的(包括单位之间及单位与个人之间),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协调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伤预防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管指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相关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直接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履行签订服务协议(合同)及对服务协议(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验收、费用结算等职责。

  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对其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履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

  工伤预防项目服务机构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实施中期将项目进展和成效等情况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协调会议各成员单位、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伤预防项目实施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实现可查询、可追溯的全过程痕迹管理。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伤预防项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伤预防项目实施过程中遵守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工伤预防项目服务机构的相关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三)工伤预防项目服务机构实施项目的服务内容是否符合协议(合同)规定,是否达到绩效目标;

  (四)工伤预防项目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五)工伤预防项目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六)工伤预防项目支付和结算是否符合规定;

  (七)是否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伤预防费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在项目实施前应当在其所实施项目的单位、现场对工伤预防项目信息进行公示。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依法依规落实工伤预防措施,履行工伤预防、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责任。具有高度致残风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残疾预防相关知识培训,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致残风险,并采取防护措施,提供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

  第二十七条  工伤预防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和协议(合同)规定、服务质量不高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工伤预防项目。

  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存在欺诈、骗取工伤预防费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严肃处理。

  工伤预防专家应签订评审评估承诺书,按照“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人的评审评估意见签名确认,严格遵守科学评审、保密、回避和廉洁等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其评审评估意见无效并取消其工伤预防专家资格。专家收受工伤预防服务机构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解释。今后国家和省有与本办法不同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附件1-4.docx

  1.工伤预防专家推荐表

  2.工伤预防项目申报指南

  3.广东省工伤预防项目申请表

  4.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计划方案(编写提纲)


政策解读:《广东省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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